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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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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各項委託研究計畫報告完成後,應即將研究報告送
      本部綜合規劃司及中外法規資料室各二份存查;另並應於委託研究
      計畫完成後四個月內,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研究報告,分別函送國
      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各二份,相關電子檔案
      並應同時隨函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
      心(電子郵件信箱為:grb@mail.sit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