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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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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次:
(一)擬定研究需求及研究主題,簽奉核定後據以辦理。
(二)將核定之研究需求及主題登載於本部網頁,公開徵求計畫。但連續
      性計畫或具迫切性、特殊性之研究計畫案,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
      簽奉核定後逕指定受委託對象。
(三)就徵得之研究計畫辦理審查及評選作業,擇定受委託對象後,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辦事宜,其結果除登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網頁
      外,並應以書面通知參與計畫評選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四)簽訂委託研究契約書。
(五)稽核受委託者是否依規定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GRB 系統)(網址:https://www.grb.gov.tw) 。
(六)依契約規定辦理各期報告審查、經費核撥(銷)及驗收違約處理等
      相關事宜。
(七)辦理研究成果發表及其他相關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