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檢舉案件,落實 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陳情檢舉案件,係指人民針對本局職掌業務,以書面 或言詞所提出之建議、查詢、舉發,或有關保障個人權益事項之請求 等具體陳述。
三、陳情檢舉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本要點所稱聯 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四、陳情檢舉得以言詞為之,言詞包括電話、親至陳述,內、外勤單位應 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或筆錄, 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並 向陳情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五、受理陳情檢舉案件之單位為秘書室、公共事務室及外勤調查處、站, 其受理範圍如次: (一)秘書室受理署明局長、副局長親收之陳情檢舉案件。 (二)公共事務室受理秘書室以外,局本部接獲之陳情檢舉案件;非辦公 時間,由秘書室之總值日輪值人員受理。 (三)外勤調查處、站負責受理轄區內陳情檢舉案件。
六、受理陳情檢舉案件後,應辦理登記,將陳情檢舉之文件、紀錄或筆錄 及相關資料,以「案」為單元整卷分類,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移由業務主管單位立案管制,並依據其訂定之作業規定及管制期限 處理,同時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 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
七、處理陳情檢舉案件,應本保密、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 審慎處理。
八、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檢舉人依原法 定程序辦理,或婉復有效投訴途徑: (一)檢、警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民事糾紛、非本局職掌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九、處理陳情檢舉案件須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回復者,各業務單位及公共事 務室應以本局全銜名義函復;外勤調查處、站應以各該單位全銜名義 函復。
十、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不處理,惟仍應予以登 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未具聯絡方式資料者。 (二)無具體內容,且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 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向原受理單位或 本局上級機關一再陳情檢舉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檢舉人,並 副知交辦之上級機關,予以結案。 (四)非屬本局職掌,且陳情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檢 舉者。
十一、檢舉案件內容具體且有查證路線者,雖未具姓名或聯絡方式資料, 或雖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受理單位仍應按檢舉案件處理方式辦理。
十二、處理陳情檢舉案件績效優良之受理單位,得予以獎勵;違反本作業 要點致生後遺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