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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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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情檢舉得以言詞為之,言詞包括電話、親至陳述,內、外勤單位應
    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或筆錄,
    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並
    向陳情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