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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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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陳情檢舉案件後,應辦理登記,將陳情檢舉之文件、紀錄或筆錄
    及相關資料,以「案」為單元整卷分類,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移由業務主管單位立案管制,並依據其訂定之作業規定及管制期限
    處理,同時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
    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