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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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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檢舉人依原法
    定程序辦理,或婉復有效投訴途徑:
(一)檢、警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民事糾紛、非本局職掌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