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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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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檢舉案件,落實
    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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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所稱陳情檢舉案件,係指人民針對本局職掌業務,以書面
    或言詞所提出之建議、查詢、舉發,或有關保障個人權益事項之請求
    等具體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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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檢舉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信函、傳真及電子郵件。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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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情檢舉得以言詞為之,言詞包括電話、親至陳述,內、外勤單位應
    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或筆錄,
    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並
    向陳情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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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陳情檢舉案件之單位為機要室、秘書室、聯絡室及外勤處、站、
    組,其受理範圍如次:
(一)機要室受理署明局長、副局長親收之陳情檢舉案件。
(二)聯絡室受理機要室以外,局本部所接獲之陳情檢舉案件;非辦公時
      間,由秘書室之總值日輪值人員受理。
(三)外勤處、站、組負責受理轄區內陳情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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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陳情檢舉案件後,應辦理登記,將陳情檢舉之文件、紀錄或筆錄
    及相關資料,以「案」為單元整卷分類,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移由業務主管單位立案管制,並依據其訂定之作業規定及管制期限
    處理,同時視情形辦理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之答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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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處理陳情檢舉案件,應本保密、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
    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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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檢舉人依原法
    定程序辦理,或婉覆有效投訴途徑,或按不涉及業務機密原則說明案
    件處理情形:
(一)檢、警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民事糾紛、非本局職掌之刑事案件、其他主管機關管
      轄者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四)陳情檢舉人要求回覆或陳情檢舉案件非屬本局職掌,但留有聯絡方
      式者。
(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向原受理單位或
      本局上級機關一再陳情檢舉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檢舉人,並
      副知交辦之上級機關,予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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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業務單位及聯絡室處理陳情檢舉案件需以公函或電子郵件回覆者,
    應以本局全銜名義函覆;外勤處、站、組應以各該單位全銜名義函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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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不處理,惟仍應予以登
    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未具聯絡方式資料者。
(二)無具體內容,且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
      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三)非屬本局職掌,且陳情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檢
      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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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陳情檢舉內容具體且有查證路線者,雖未具姓名或聯絡方式資料,
      或雖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受理單位仍應按陳情檢舉案件處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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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處理陳情檢舉案件績效優良之受理單位,得予以獎勵;違反本作業
      要點致生後遺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