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9
九、處理陳情檢舉案件須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回復者,各業務單位及公共事
    務室應以本局全銜名義函復;外勤調查處、站應以各該單位全銜名義
    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