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5
五、受理陳情檢舉案件之單位為秘書室、公共事務室及外勤調查處、站,
    其受理範圍如次:
(一)秘書室受理署明局長、副局長親收之陳情檢舉案件。
(二)公共事務室受理秘書室以外,局本部接獲之陳情檢舉案件;非辦公
      時間,由秘書室之總值日輪值人員受理。
(三)外勤調查處、站負責受理轄區內陳情檢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