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戒治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附件:戒治所員額表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六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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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類 │ (二千人以上) │ (一千人以上 │ (一千人未滿) │
│職\額\別│ │ 二千人未滿) │ │
│ 稱\ \│ 第一類員額 │ 第二類員額 │ 第三類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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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 一 │ 一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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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長 │ 一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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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一 │ 一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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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四 │ 四 │ 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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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室主任│ 一 │ 一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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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所主任 │ ○-一 │ ○-一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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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一-二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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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 │ 一○-一三 │ 五-一○ │ 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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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心理師│ 一○-一三 │ 五-一○ │ 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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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員│ 七-九 │ 四-八 │ 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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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 二 │ 一-二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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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 │ │ │
│ 或 │ 二 │ 二 │ 一 │
│醫事檢驗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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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 師 │ │ │ │
│ 或 │ 二 │ 一-二 │ 一 │
│藥劑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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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 │ │ │
│ 或 │ 三 │ 二 │ 一-二 │
│護 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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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 二○-二四 │ 一四-二○ │ 五-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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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管理員│ 一六-一九 │ 九-一六 │ 五-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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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一一一-一三三│ 六二-一一一│ 三九-六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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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或技佐│ 一 │ 一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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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 五-七 │ 四-六 │ 二-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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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 七-九 │ 四-八 │ 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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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訓練師 │ │ │ │
│副訓練師 │ 三-四 │ 二-三 │ 一-二 │
│助理訓練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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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 │ │
│ (人事管理│ 一 │ 一 │ 一 │
│ 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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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任 (│ 一 │ 一 │ 一 │
│會計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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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主任 (│ 一 │ 一 │ 一 │
│統計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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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主任│ 一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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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二一二-二五六│一二九-二一五│ 七四-一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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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戒治所核定容額在二千人以上者,為第一類;一千人以上二
千人未滿者,為第二類;一千人未滿者,為第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