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4 條
戒治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會計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