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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3 條
戒治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文康活動、教育與集會等輔
    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入所調查、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社會資源運
    用、出所後之聯繫等社會工作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身體檢查、疾病預防及診療、環境清潔等
    衛生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訓練、建教合作、勞動工作、就業輔導等
    職訓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生活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及消防器
    材之使用保管等戒護及機關戒備事項。
六、其他關於戒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