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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9 條
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
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