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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10131.
發文日期:045.04.25
要  旨: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規定,而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準,在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一項亦有揭示此旨,本件原確定判決既命某公司應將股份若
干過戶與某乙,性質上屬於給付判決,即以過戶之行為為給付,如某公司
堅拒履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此非形成判決,當
不能依法院判決即生法律上效果之變更,原呈子說尚有未當。更就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立法意旨觀之,其所以規定記名投票之轉讓,非將受讓
人之姓名住所記於股東名簿,並將受讓人之姓名記載於股票,不得以其轉
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者,乃在保護社會交易之安全,使第三人可以依據股
東名簿審查對於股權之存否而決定其交易,故公司縱未發行股票,但既設
有股東名簿,以記載其股東之姓名、住址,股權及轉讓情形,則各該股東
之股份,顯具有記名性質,如轉讓而不須過戶,則第三人將無從加以辨識
,與該條立法原意顯相逕庭,原呈丑說,立論雖未盡洽,但其主張仍須某
公司照判履行一節,則尚無不合。
10132.
發文日期:045.04.18
要  旨:
查承受查封土地之債權人,如其同一戶內,永久其同生活之家屬係自耕農
,復未超過保留地之標準,可准其承受。
10133.
發文日期:045.04.11
要  旨:
依據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
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10134.
發文日期:045.04.05
要  旨:
有關不足一股之股票不得由公司發行
10135.
發文日期:045.03.09
要  旨:
查債權人之債權如已依照中國法律合法取得,不論債權人具有何種國籍,
亦不論其居留何國國境,均得依法在中國境內行使其請求權。況泰國曾於
民國三十五年與我國訂有友好條約,因而泰國人民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取
得債權,雖其本人居留泰國,但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委有代理人者,應
可向中華民國境內之債務人,或其合法清理團體主張其應得之債權。
10136.
發文日期:045.03.07
要  旨:
據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呈釋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適用疑義
,分別核示如後:
一  對於該條例第三條之人犯為不起訴處分者,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三十一條第九款 (舊) 然後聲請法院移付感化教育。
二  該條例第三條免除其刑之規定,並不限於判決為之。檢察官對於該條
    之人犯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必要時並得另闢收容場所於法院裁
    定感化教育前予以收容。
三  該條例第三條人犯受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其感化教育處分期間。
四  檢察官對於該條例第三條之人犯,可逕依該條例聲請,司法院二十四
    年院字第一三○六號解釋,係指未滿十四歲人之感化教育而言。
五  該條例第三條之人犯,如移送感化教育前保外,又犯同條之罪者,依
    同條例第六條文義解釋,勿庸再聲請感化教育。
六  該條例第三條之人犯於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前或執行中,復犯竊盜罪贓
    物罪合於第四條規定經付強制工作處分者,應於執行感化教育後再執
    行強制工作。
七  該條例第四條所列各款情形,其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源自刑法,均應
    任諸法官裁量,勿庸就各款情形之適用標準加以具體規定。
八  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聲請移付感化教育者,其原判之罪依本條例為
    當然免除。
九  檢察官對於原依刑法宣告之保安處分應否再依本條例聲請,見辦理戡
    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項明文。
十  檢察官對於原依刑法宣告之保安處分執行期滿後,不得依本條例聲請
    ,祇可於未期滿前為之。
十一  檢察官對於第三條人犯為不起訴處分而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者,
      原為不起訴處分並不因之失效。
十二  原執行刑期屆滿前,經聲請依本條例移付保安處分之人犯,於法院
      裁定前其刑期屆滿者,可於專闢之場所收容。
十三  經判決確定科刑應付執行之人犯,依本條例聲請保安處分者,依該
   條例第八條規定,並不得先執行所科之刑。
十四  該條例之人犯解送至保安處分場所者,可依該省向例,由檢察官發
      交司法警察或洽請所在地有關主管官署解送。
10137.
發文日期:045.03.06
要  旨:
欠繳田賦之土地,稽徵機關得函請地政機關制止移轉登記
10138.
發文日期:045.02.22
要  旨:
按企業除屬於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規定為法人,其公司本身自得為權利義
務之主體外,其他屬於合夥或獨資出資者,原無法律上之人格,不能獨立
對外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亦即應以合夥人之全體或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其
主體,至商業登記法之登記,僅為得護社會交易安全而設之行政管理手段
,並非因登記而獲得法律上之人格,此就法理上之分析,固屬如是,至貸
款應否以其具有商業登記為前提,則由由放款人自己負責決定,惟為慎重
計,原則上當以已受行政管理,即以登記之商號為對象較為穩安。
10139.
發文日期:045.02.09
要  旨:
以隙地無償供鄰人種植蔬菜、甘薯,非耕地所有權之移轉
10140.
發文日期:045.01.31
要  旨:
預告登記之效力,不得對抗法院之查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