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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令民字第 15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4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不足一股之股票不得由公司發行
全文內容:公司不得發行不足一股之股票。原判決命被告交還原告臺灣工礦公司股票
          三一點二股,臺灣水泥公司股票六七點三股,臺灣農林公司股票二三點七
          股,其不足一股之股票,日後無從執行,應予注意。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80年10月版) 第 15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