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隙地無償供鄰人種植蔬菜、甘薯,非耕地所有權之移轉
全文內容:按耕地承領人在承領耕地內,僅以隙地無償供給鄰人種植菜蔬甘薯,似不 能認為有將該隙地之所有權移轉與鄰人之意,而應認為係屬使用借貸性質 (民法第四六四條參照) ,亦即難謂為違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因之似亦不受臺灣省耕者有其田地放領地地價提前 繳付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