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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公參字第 6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以隙地無償供鄰人種植蔬菜、甘薯,非耕地所有權之移轉
全文內容:按耕地承領人在承領耕地內,僅以隙地無償供給鄰人種植菜蔬甘薯,似不
          能認為有將該隙地之所有權移轉與鄰人之意,而應認為係屬使用借貸性質
           (民法第四六四條參照) ,亦即難謂為違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因之似亦不受臺灣省耕者有其田地放領地地價提前
          繳付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2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