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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公參字第 11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查債權人之債權如已依照中國法律合法取得,不論債權人具有何種國籍,
亦不論其居留何國國境,均得依法在中國境內行使其請求權。況泰國曾於
民國三十五年與我國訂有友好條約,因而泰國人民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取
得債權,雖其本人居留泰國,但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委有代理人者,應
可向中華民國境內之債務人,或其合法清理團體主張其應得之債權。
全文內容:查債權人之債權如已依照中國法律合法取得,不論債權人具有何種國籍,
     亦不論其居留何國國境,均得依法在中國境內行使其請求權。況泰國曾於
     民國三十五年與我國訂有友好條約,因而泰國人民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取
     得債權,雖其本人居留泰國,但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委有代理人者,應
     可向中華民國境內之債務人,或其合法清理團體主張其應得之債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