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5 11:19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1.
發文日期:113.06.27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臨接未完成闢建道路之建築基地建築執照申請辦法
」第 8  條第 2  項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2.02.22
要  旨:
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針對許可永久居留如
不具裁量權限而為羈束處分者,須有法律明文或為確保該行政處分法定要
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方得為之
3.
發文日期:108.03.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
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
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4.
發文日期:107.10.17
要  旨: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個案變更情形,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第 123  條及附停止條件之行政契約等提供法
規諮商意見
5.
發文日期:106.05.18
要  旨:
行政機關作成許可處分,除考量案件具高度公益性外,綜合考量後,於附
加附款內容之限制下作成系爭許可處分,故附款內容乃構成系爭許可處分
不可分割一部分,如所附停止條件已屆期,而條件未成就則自始不生系爭
許可處分之內部效力
6.
發文日期:106.03.23
要  旨: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
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
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
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30、31  條規定處以怠金
7.
發文日期:105.06.13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
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
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8.
發文日期:105.04.25
要  旨: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核發應屬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而主管機關
核發開業執照,並於核發執照加註限期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資料,此屬何
種行政行為,涉後續究屬合法授益處分廢止或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判斷,
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9.
發文日期:105.03.22
要  旨:
行政處分附款目的在於對處分之內容或效力有所補充或限制,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於具體個案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有彈性
處理空間,非就土地改良物是否併同土地一併徵收所為特別規定
10.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參照,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除法律
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即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為附款,僅得以原規定
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要件,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1.
發文日期:103.11.25
要  旨:
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為附款者,僅得以原規定之法定要件
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又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倘應就其使用
用途加以審查,則係依據法規規定對建築物用途予以限制之處分,其性質
非屬附款
12.
發文日期:102.11.2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123、125 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 7  點規定及相關
實務見解參照,負有返還義務之人,似應為實際上領取該獎勵金之人,亦
即除繼受人出具切結書,承諾繼受前手返還義務外,應不負返還前手所領
取造林獎勵金之義務
13.
發文日期:101.10.3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菸酒管理法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如係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法定要件,則主管機關為確保工廠登
記證明文件持續存在,尚非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俾利法律目的之達成
14.
發文日期:101.10.3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石油管理法第 15 條等參照,石油輸出業設立申請
,主管機關得視輸出計畫決定是否核發石油輸出業登記證,具有一定裁量
權,則受理申請機關自得於作成核發輸出業登記證行政處分時,添加附款
15.
發文日期:101.03.03
要  旨: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所稱之「附條件
同意」,係主管機關得於附加事業應立即停止參與聯合行為或協助主管機
關進行調查等義務後,事先同意申請人免除或減輕其罰鍰,待主管機關調
查程序終了後方作成終局性決定,故其性質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該辦法
第 19 條規定所稱「撤回附條件同意」之性質為何,宜就同條項各款規定
之內容,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別認定之
16.
發文日期:100.06.13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發展觀光條例第 54 條、第 55 條規定及學說
見解,民宿登記證申請人「切結書」切結事項,並不在行政處分內表現,
非屬行政處分附款。又切結書內容係民宿登記證廢止事由,惟發展觀光條
例已有相關規定,則似僅具宣示性質,非屬「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17.
發文日期:100.05.17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原則上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
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時,始得為附款。又
同法第 94 條亦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應與該處分目的具
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18.
發文日期:100.05.11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
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
得附款
19.
發文日期:100.04.13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
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
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
不當聯結原則
20.
發文日期:099.12.0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中所謂「附負擔」規定,係指附加於授益
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而言,如本係受益人之法定義務,
僅於行政處分時提示,則非「附負擔」,至於「建築經理業」信託承攬資
格或營業項目是否等同於「銀行」而得承作街廓容積移轉,則由主管機關
依權責認定之
21.
發文日期:099.02.12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是否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之規
定,因事屬內政部職掌之範圍,建請內政部諸職權併予卓處之
22.
發文日期:099.01.19
要  旨:
關於國籍歸化事件得否以附款作為追蹤、查核之手段,內政部應先探視國
籍法第 9  條之但書,立法者是否基於國籍歸化之特殊性,所為之相應特
別設計,倘若,該事件可為附款,即如當事人已確實喪失原有之國籍,僅
未補送相關證明之文件,行政機關是否亦應廢止其歸化許可處分則建請貴
部審慎衡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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