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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7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菸酒管理法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如係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法定要件,則主管機關為確保工廠登
記證明文件持續存在,尚非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俾利法律目的之達成
主    旨:有關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是否得為附款乙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9  月 3  日台財庫字第 10103035920  號函。
          二、按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存在,行政機關即應為特定法律效果
              之行為,稱為羈束處分。反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雖然確定存在,但
              行政機關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或選擇作成不同法律效果之行政處
              分,此種行政處分稱為裁量處分(本部 100  年 5  月 11 日法律字
              第 1000009867 號函,及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03  年增
              訂 8  版,第 118  頁參照)。查菸酒管理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已成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及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申請
              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 :一、菸酒製造業者
              許可設立申請書。二、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經其他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四、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揆諸前揭說明,
              主管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依上揭規定,並
              未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應屬羈束處分。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
              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
              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第 1  項)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第 2  項)」準此,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
              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附款。行政機關於作
              成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持續具備,得以
              該要件為附款,以免作成處分後喪失法定要件。本法第 93 條第 1
              項下半段所定「...無裁量權者,...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即為此意(本部 95 年
              2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50003144 號書函、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
              2006  年 3  版,第 247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2007  年 5
              版,第 520  頁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所詢菸酒管理法第 10 條
              第 1  項第 3  款所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如係核發酒製造業許
              可執照之法定要件,則主管機關為確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持續存在
              ,尚非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俾利法律目的之達成。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