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11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1.
發文日期:109.09.30
要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
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
滅時效之規定
2.
發文日期:108.10.0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125 條規定參照,第 122  條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
力之行政處分,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等罪,廢止執業登記
處分一經作成,其效力即已發生,原核准執業登記處分即屬消滅,該廢止
處分核屬一次性行政處分,即無該條規定適用;又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
解釋已明揭該解釋公布前及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前,業經主管機關廢止
執業登記者,仍應受定期禁業限制,即 3  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3.
發文日期:108.05.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9、50  條規定參照,土地
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
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
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
4.
發文日期:107.10.15
要  旨:
行政法規中如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則適用法規時不得任意使之發生溯及既
往之效力,另人民聲請許可案件,許可處理程序已終結時,則無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情形,又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之適用應限於具有持
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一次性行政處分並無該規定之適用
5.
發文日期:106.09.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但書所稱「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係
指倘若負擔處分經廢止後,依現存事實與法令狀態,行政機關仍有義務再
作成內容相同處分而言;另該條但書所謂「依法不得廢止」,不以法律有
明文禁止者為限,尚包括依法理、基於法律規定意義與目的、基於平等原
則、基於習慣法、基於一般法律原則、基於處分性質等不得廢止者皆屬之
6.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乙案」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01.08.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參照,負擔處分廢止不限於特定原因,尤其持
續效力之合法負擔處分,所依據事實或法規狀態事後有變更,可能發生廢
止問題,其由行政機關裁量,惟仍有「如經廢止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
、「依法不得廢止」等不得廢止之情形
8.
發文日期:101.08.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參照,合法之非授益處分作成後,如因事實或
法令變更,原處分效力已不宜存續,原處分機關得職權裁量決定廢止,但
如廢止後依現存事實與法令狀態,仍應為同一內容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
,不在此限
9.
發文日期:101.06.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就具體個案所施用動物用藥殘留安全容許
量為何,行為人有無認識或注意可能,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尚難一概而
論,宜就個案情形分別判斷
10.
發文日期:100.03.18
要  旨:
參考國內學者及德國通說見解,如行政處分法律效果對處分相對人同時有
授予利益及負擔性質而不可分者,應一體適用關於授益行政處分之規定。
又倘屬授益處分之廢止,且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但
書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而廢止原行政處分,原則上仍應自廢止時或自廢止
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11.
發文日期:098.10.15
要  旨:
關於大陸配偶在臺逾期停留處分裁處相關事宜之疑義
12.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13.
發文日期:088.07.21
要  旨:
關於高雄捷運紅線南機廠用地經依「土地法」及「大眾捷運法」徵收取得
後,擬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交與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
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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