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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43 條
1.
發文日期:111.11.08
要  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規定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由監察人擔任
會議主席;且決議副董事長兼任執行長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11.08.25
要  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置副董事長之支薪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1.08.23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3  項係規範董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委託代理之限制
,財團法人於章程未有反對委託董事代理出席規定之情形下,其董事會受
委託代理出席之董事等事項,自應依該條項規定辦理
4.
發文日期:111.04.12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其董事代理方式及代理人數限制,按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3 項規定,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就
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之人數限制,未有允許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可另定有
別於本法之規定
5.
發文日期:110.08.18
要  旨:
財團法人運用郵件、電子郵件等方式,透過書面傳遞意見,進行非同步議
題討論、交流及決議,因僅以書面傳遞訊息,而非以視訊會議從事會談,
亦無同步與其他與會者進行多向之溝通討論,難認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4  項所定視訊會議之規定
6.
發文日期:110.01.25
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程序」
,與財團法人法規範不同,建議參照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予
以修正
7.
發文日期:109.12.15
要  旨: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改選,已以醫療法第 33 條第 2  項為特別規定,而
得排除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應由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相關規定本
於權責予以審認
8.
發文日期:109.12.09
要  旨:
財團法人代表人因犯背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及減為有期徒刑
6 個月,並不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經判處有
期徒刑 1  年以上之刑確定」之董事長消極資格及當然解任之要件
9.
發文日期:109.10.2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涉及財團法人法疑義說明
10.
發文日期:109.10.06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3  項規定疑義之說明
11.
發文日期:109.04.2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長死亡之情形,如未補選董事長,主管機關公文書之送
達,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
職務
12.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
按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規定,如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經現任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事長即須召集之。惟董事長受請求而未於一定期限內召集者,為防止董事
長故意不為召集,請求之董事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召集
13.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參照,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
罪,亦屬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仍構成上述所定不得擔任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監察人之消極資
格事由;又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所謂「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不包括董
事長辭職、解任或死亡等董事長缺位情形,蓋因其職務已消滅,殊無再由
他人代理餘地,而應依同法第 44 條第 3  款規定由董事會補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