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規定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由監察人擔任
會議主席;且決議副董事長兼任執行長之疑義
主 旨: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由監察人擔任會
議主席;且決議副董事長兼任執行長」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1 年 9 月 21 日環署綜字第 111112832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第 1
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第 2 項)
。」準此,財團法人董事會係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另
按本法第 46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
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
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
執行事務。」明文規定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除於法律另有規定之情
形,應從其規定外,監察人之任務在於監察法人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
況等,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如其兼任會務執行人員,恐發生角色衝
突,自不得兼任(本法第 41 條第 3 項立法理由、本部 111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11103508950 號函意旨參照)。有關貴部來函說
明二(一)所詢業管之財團法人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得否
由監察人擔任會議主席乙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財團法人董事會主
席應為董事長,又監察人之職權在於監督法人是否有依法令規定及捐
助章程執行事務,倘由監察人擔任董事會主席並主持會議之進行,似
與本法所定董事會主席及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未符,且恐有發生角色
衝突之虞。
三、次按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 5 人至 25 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
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第 1 項)。…前二項董事及監
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第
3 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副董
事長並非必設之機關,至於財團法人得否設置執行長,及執行長可否
由副董事長兼任,本法尚無限制或禁止之明文規定,宜依財團法人捐
助章程定之。另鑒於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
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於本法第 39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
酬勞,副董事長自亦包括在內(本法第 39 條立法理由、本部 111
年 8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1103511180 號函參照)。有關貴部來函
說明二(二)所詢業管之財團法人副董事長得否兼任執行長乙節,涉
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規定、以及兼任會務執行人員是否有巧立名目
支領酬勞之情形(例如其支領執行長之薪資,是否確有執行業務並提
供勞務之事實等),此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
,請貴署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