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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4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規定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由監察人擔任
會議主席;且決議副董事長兼任執行長之疑義
主    旨: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由監察人擔任會
          議主席;且決議副董事長兼任執行長」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1  年 9  月 21 日環署綜字第 111112832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第 1
              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第 2  項)
              。」準此,財團法人董事會係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另
              按本法第 46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
              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
              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
              執行事務。」明文規定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除於法律另有規定之情
              形,應從其規定外,監察人之任務在於監察法人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
              況等,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如其兼任會務執行人員,恐發生角色衝
              突,自不得兼任(本法第 41 條第 3  項立法理由、本部 111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11103508950  號函意旨參照)。有關貴部來函說
              明二(一)所詢業管之財團法人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得否
              由監察人擔任會議主席乙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財團法人董事會主
              席應為董事長,又監察人之職權在於監督法人是否有依法令規定及捐
              助章程執行事務,倘由監察人擔任董事會主席並主持會議之進行,似
              與本法所定董事會主席及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未符,且恐有發生角色
              衝突之虞。
          三、次按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 5  人至 25 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
              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第 1  項)。…前二項董事及監
              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第
              3 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副董
              事長並非必設之機關,至於財團法人得否設置執行長,及執行長可否
              由副董事長兼任,本法尚無限制或禁止之明文規定,宜依財團法人捐
              助章程定之。另鑒於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
              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於本法第 39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
              酬勞,副董事長自亦包括在內(本法第 39 條立法理由、本部 111
              年 8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1103511180  號函參照)。有關貴部來函
              說明二(二)所詢業管之財團法人副董事長得否兼任執行長乙節,涉
              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規定、以及兼任會務執行人員是否有巧立名目
              支領酬勞之情形(例如其支領執行長之薪資,是否確有執行業務並提
              供勞務之事實等),此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
              ,請貴署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