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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109.09.30
要  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規定之政府機關,自不
適用同法第 6、18  條有關資訊公開規定。有關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資料
是否於相關專業法規增訂資訊公開,宜由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主管機關予
以評估審酌
2.
發文日期:109.07.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營事業
機構。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9  款係對於「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
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應否限制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
之規定,並非公營事業機構提供政府資訊之限制範圍規定
3.
發文日期:109.02.07
要  旨: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
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
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
用
4.
發文日期:109.01.03
要  旨:
公營事業機構回歸企業化經營,並未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政府機關
」之範圍。至如公營事業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
務範圍內,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時,須個案具體判斷對
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5.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
公營事業機構如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
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另政府機關因補助公營事業
機構取得之相關資訊是否因申請而提供,應檢視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9  款所定情形
6.
發文日期:104.10.23
要  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之「中央、
地方各級機關」或「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
構」,故尚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屬規定之政府機關
7.
發文日期:104.08.26
要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
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8.
發文日期:104.07.07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4 條、檔案法第 1  條規定參照,如民眾擬申請公
營事業機構改制前政府資訊,應得向承接或繼受原公權力業務機關申請,
又如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屬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因檔案法為政
府資訊公開法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
9.
發文日期:104.01.30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4、20 條等規定參照,
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
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
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
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10.
發文日期:102.11.14
要  旨:
財團法人固非屬政府機關,惟若其有受政府機關依法規委託行使公權力
,就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此時即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11.
發文日期:102.05.1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9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觀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
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即認為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允
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
12.
發文日期:100.06.02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8  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
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3.
發文日期:100.04.07
要  旨: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7  條等規定,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
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又預算及決算書,除有法定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情形外,應主動公開,且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之
14.
發文日期:095.01.13
要  旨:
為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檢送重新製作之「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
」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等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