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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674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固非屬政府機關,惟若其有受政府機關依法規委託行使公權力
,就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此時即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主    旨:有關貴社函詢受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社 102  年 11 月 6  日台祥行發字第 1020726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
              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
              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第 1  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
              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
              機關。(第 2  項)」是以,財團法人,尚非屬本法規定之政府機關
              。惟貴社如有受政府機關依法規委託在行使公權力之情形,於本法適
              用範圍內,就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即有本法之適用。貴社來函所
              詢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要求代轉函文乙節,其法律性質為何,涉及
              所適用之法規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宜請洽詢該署表示意見。
正    本: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