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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25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9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不同意進行修約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意旨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
明
2.
發文日期:111.01.24
要  旨:
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
處分權之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部之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
行為之效力
3.
發文日期:110.03.16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受託人需具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規定之補充說明
4.
發文日期:110.03.12
要  旨:
如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或運用決定之權限,而須依他人指示辦理,即與公益信託
法制未合。受託人仍應本於受託人身分,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信託
本旨作成信託財產運用之決定,並負擔對外之法律責任
5.
發文日期:109.10.28
要  旨:
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如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而僅須依諮詢委員會指示辦理,即
與公益信託法制未合
6.
發文日期:109.03.05
要  旨:
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如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而僅須依他人指示辦理,即與
公益信託法制未合
7.
發文日期:107.09.12
要  旨: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
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
成之公益目的;至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
請求報酬之權利、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
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及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等
8.
發文日期:106.01.23
要  旨:
同一信託受託人非必為 1  人,2 人以上共同受託亦無不可,如公益團體
與信託業者共同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時,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
給公益團體及信託業者,並以其為公同共有人;另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
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
事務,惟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
部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約
定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9.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事務(指示)信託」因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
具管理權,屬信託法之信託,又「消極(被動)信託」受託人僅為信託財
產名義人,此時因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已無管理或處分權限,非屬信託法
所稱之信託
10.
發文日期:101.05.17
要  旨:
信託法第 1、25  條規定參照,如將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承諾事項費用
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信託予受託人,並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將該筆
費用財產權移轉予管委會,由該會持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承諾事項,
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不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