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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8 條
1.
發文日期:106.04.05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
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營利
事業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之列為關係
人之必要,與該營業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實際業務負責內
容或是否於該營利事業處理買賣採購業務無涉
2.
發文日期:104.08.05
要  旨: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
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
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
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
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等規定之故
意
3.
發文日期:104.01.15
要  旨:
公職人員知有職務上之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職務,並由職
務代理人執行之,且應以書面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規定之機關
報備。又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或考績委員會委員踐行自行迴避義務時
,亦應按該條規定報備
4.
發文日期:103.10.17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6、10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如在職務權
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
,均屬具有裁量權,在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即
應依法迴避;又擔任副首長、幕僚長或單位主管於執行職務時,對於機關
行政流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裁量空間時,如知有利益衝突即應自行迴避,
尚與是否依慣例審核並於機關文書上核章者無涉
5.
發文日期:101.06.19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條等規定參照,如機關首長動支特別
費以一同宴請或整體餽贈多數對象中有一人具關係人身分等情形,如非特
別單就本人或關係人所為,難認有何不當利益輸送,即與利益衝突無涉,
尚不生首長迴避情事
6.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
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其本人或關係人;且
關係人亦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
公職人員之利益,否則即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7.
發文日期:098.07.23
要  旨:
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並非僅具有民意代表之身分,亦須以機關副首長身
分處理相關等會務,故其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等規定規
範,而非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僅就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
決加以迴避即足,如其就關係人之人事任用案未予迴避,則有違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條文之規定
8.
發文日期:098.07.10
要  旨:
民意代表執行議案之審議及表決時,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如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
9.
發文日期:098.06.16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時,應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
定迴避任用之限制,避免涉及利益衝突                              
10.
發文日期:098.03.27
要  旨: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如於執行職務之際,未為迴避,或利
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之人事約聘僱利益時,即屬違
法                                                              
11.
發文日期:096.05.18
要  旨:
原任職之公職人員與新到任機關長官具三親等姻親關係,嗣後該公職人員
於機關內職務調升,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迴避一案
12.
發文日期:094.04.13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
13.
發文日期:093.05.04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責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