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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8 條
前二條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
行職務;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