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 行職務;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 員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