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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1.
發文日期:106.07.04
要  旨:
參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2 條、民法第 194  條等規定,如符合犯罪被
害人保護法要件,各地檢署依法核發補償金後,依據該法規定行使求償權
,縱民事判決推論等因素致該求償權受限於民事法律要件而無法行使,亦
與原核發補償金行為無涉,對依法受領補償金之人,尚不生不當得利問題
,自無請求返還之必要,案件可逕予簽結
2.
發文日期:100.12.14
要  旨:
民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法理參照,申請人如符合遺屬補償金申
請要件並已提出申請,其遺屬補償金請求權已與一般金錢債權無異,縱申
請人於決定書做成前死亡,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原法務部 90.06.01 法保決字第 017665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
  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
  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
(原法務部 90.08.24 法保決字第 026365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
  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
  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
3.
發文日期:099.11.16
要  旨:
夫妻之一方因犯罪被害死亡,他方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殯葬
費及法定扶養義務費等遺屬補償金時,若申請人尚有受領國民年金之喪葬
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者,則是否僅就相關項目減除,或不問所受領國民年
金之給付項目為何,均一律列入減除
4.
發文日期:099.10.19
要  旨:
有關夫妻之一方因犯罪被害死亡,他方既已無需負擔扶養義務,則地方法
院檢察署可否依民法第 216  條之 1  損益相抵之規定,駁回他方就法定
扶養費用之申請
5.
發文日期:099.06.30
要  旨:
檢送法務部核復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法律問題(二)」意見一覽表
6.
發文日期:099.06.07
要  旨:
檢送法務部核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
律問題(二)」之意見一覽表
7.
發文日期:092.11.24
要  旨:
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由本會出具保證書以代假
扣押擔保金乙案
8.
發文日期:091.05.09
要  旨:
犯罪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於申請補償金之有關規定
9.
發文日期:090.08.24
要  旨:
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已取得之可發放補償金地位,可否由其繼
承人繼受領取」所生疑義
10.
發文日期:090.06.01
要  旨:
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於申請補償後死亡,其申請案是否逕行駁回之
法律疑義案
11.
發文日期:090.05.02
要  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殯葬費補償標準
12.
發文日期:090.03.15
要  旨: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為犯罪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時,其申請扶養費之釋疑
13.
發文日期:089.07.06
要  旨:
關於犯罪被害補償事件中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如有謀生能力
,得否給予遺屬補償金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