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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110002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要  旨:
犯罪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於申請補償金之有關規定
全文內容: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申請同法第
          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償金者,固不以其係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
          限,惟計算其扶養費時,仍應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不能維持
          生活」規定之限制。又上開民法規定所稱「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資產部
          分;同條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勞力部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81 期 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