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犯罪被害補償事件中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如有謀生能力
,得否給予遺屬補償金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犯罪被害補償事件,申請人為因犯罪行
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如有謀生能力,得否給予遺屬補償金疑義乙案,
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檢英文公字第○○○四九四號函。
二 本部同意貴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研擬意見,即依犯罪被害人
保護法第六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罪被害
遺屬補償金申請人,如為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不論其有無
實際受死亡者扶養或是否年滿六十歲,均得依規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