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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232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犯罪被害補償事件中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如有謀生能力
,得否給予遺屬補償金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犯罪被害補償事件,申請人為因犯罪行
          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如有謀生能力,得否給予遺屬補償金疑義乙案,
          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檢英文公字第○○○四九四號函。
          二  本部同意貴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研擬意見,即依犯罪被害人
              保護法第六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罪被害
              遺屬補償金申請人,如為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不論其有無
              實際受死亡者扶養或是否年滿六十歲,均得依規定給予補償。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42 期 118-119 頁
法令月刊 第 52 卷 1 期 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