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於申請補償後死亡,其申請案是否逕行駁回之
法律疑義案
主 旨: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對於犯罪被害
補償金申請人於申請補償後死亡,其申請案是否逕行駁回之法律疑義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五月四日檢文公字第○○○三五八號函。
二 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復按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遺屬補
償金之遺屬順序係依身分法上之一定親屬關係作為申請條件,具有一
身專屬性,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
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
擔保」,如申請人於申請時死亡,其申請之權利既已消滅,本法第一
條所揭示對該申請人之直接保護目的亦已消失,故其法定繼承人即無
法據以代為申請或繼承,是該申請案於申請程序中應逕行駁回,如已
作成補償決定書並為通知時亦無由據以請領。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法保字第 100100347
30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
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