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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9 條
1.
發文日期:108.07.01
要  旨:
請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之情
形時,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2.
發文日期:108.06.21
要  旨:
針對行蹤不明之受保護管束人,現行各矯正機關以寄發書函通知該受保護
管束人依規定報到之行政協助,顯無實益且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得停止
辦理
3.
發文日期:083.05.16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從國防部軍事監獄,或經軍事法庭判處緩刑付保護管束確定
者,其保護管束之執行,是否應交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執行較為適
當
4.
發文日期:081.09.03
要  旨:
軍事機關代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處理案
5.
發文日期:080.06.04
要  旨:
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事單位如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有逃匿、死亡或其
他重大情事時,應速通知原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而執行保護
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應主動與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隊機關及職
訓總隊聯繫案
6.
發文日期:080.05.13
要  旨:
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
法之規定辦理案
7.
發文日期:078.04.07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偵查犯罪,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係假釋或緩刑期
內受保護管束人,且犯罪在保護管束期內者,應即函知執行保護管束之地
方法院檢察處
8.
發文日期:077.12.07
要  旨:
受處分人於停止強制工作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復犯他罪,應如何辦理撤銷
其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