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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 108016183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針對行蹤不明之受保護管束人,現行各矯正機關以寄發書函通知該受保護
管束人依規定報到之行政協助,顯無實益且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得停止
辦理
主    旨:有關各矯正機關對於行蹤不明受保護管束人之協尋方式,自即日起,得停
          止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108  年 4  月 1  日法保決字第 10805503920  號函辦理
              。
          二、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時,執
              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
              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現行實務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
              (行蹤不明)之情形時,由各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
              並應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三、針對行蹤不明之受保護管束人,各地方檢察署除依法應通知監獄外,
              並由轄區警局派員實地查訪,已可達協尋之效果。爰此,現行各矯正
              機關以寄發書函通知該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報到之行政協助,顯無實
              益且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得停止辦理。
          四、檢附法務部 108  年 4  月 1  日法保決字第 10805503920  號函及
              本署 108  年 3  月 20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 10803000810  號函影本
              各 1  份參照。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保護司、本署教化輔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