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針對行蹤不明之受保護管束人,現行各矯正機關以寄發書函通知該受保護
管束人依規定報到之行政協助,顯無實益且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得停止
辦理
主 旨:有關各矯正機關對於行蹤不明受保護管束人之協尋方式,自即日起,得停
止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108 年 4 月 1 日法保決字第 10805503920 號函辦理
。
二、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時,執
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
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現行實務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
(行蹤不明)之情形時,由各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
並應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三、針對行蹤不明之受保護管束人,各地方檢察署除依法應通知監獄外,
並由轄區警局派員實地查訪,已可達協尋之效果。爰此,現行各矯正
機關以寄發書函通知該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報到之行政協助,顯無實
益且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得停止辦理。
四、檢附法務部 108 年 4 月 1 日法保決字第 10805503920 號函及
本署 108 年 3 月 20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 10803000810 號函影本
各 1 份參照。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保護司、本署教化輔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