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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保字第 60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07 日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偵查犯罪,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係假釋或緩刑期
內受保護管束人,且犯罪在保護管束期內者,應即函知執行保護管束之地
方法院檢察處
主    旨: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偵查犯罪,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係假釋或緩刑期
          內受保護管束人,且犯罪在保護管束期內者,應即函知執行保護管束之地
          方法院檢察處。請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    明:依據本部「七十八年度觀護人訓練研習會」討論議題十、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7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