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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監字第 215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受處分人於停止強制工作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復犯他罪,應如何辦理撤銷
其保護管束
主    旨:關於受處分人於停止強制工作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復犯他罪,應如何辦理
          撤銷其保護管束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七十七年十月廿八日花監河教字第七○五一號函。
          二、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復犯他罪時,執行保
              護管束者 (即地方法院檢察處觀護人) 應即報告檢察官,並由執行保
              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處檢送有關卷證函請原裁定停止執行之法院檢
              察處,聲請法院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勿庸由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
              處函知原執行監獄附設強制工作場,再由該強制工作場函請原裁定停
              止執行之法院檢察處,聲請法院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77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00-30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