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請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之情
形時,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主 旨:函轉有關各矯正機關對於行蹤不明受保護管束人之協尋方式,自即日起,
得停止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矯正署 108 年 6 月 21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801618390
號函辦理
二、請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
之情形時,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依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 108 年 6 月 21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801618390
號函影本 1 份。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
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副 本:法務部矯正署(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含附件)
、本部保護司(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