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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決字第 10805507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要  旨:
請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之情
形時,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主    旨:函轉有關各矯正機關對於行蹤不明受保護管束人之協尋方式,自即日起,
          得停止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矯正署 108  年 6  月 21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801618390
              號函辦理
          二、請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
              之情形時,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依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 108  年 6  月 21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801618390
              號函影本 1  份。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
          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副    本:法務部矯正署(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含附件)
          、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