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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7 條
1.
發文日期:112.04.06
要  旨:
公同共有人如拋棄其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並申請塗銷登記,於拋
棄生效後,倘賸餘公同共有人尚有 2  人以上,各賸餘公同共有人之權利
仍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應不生是否終止公同關係或公同共有物權消滅
之問題
2.
發文日期:112.03.29
要  旨: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
保留地所有權,應屬權利回復之性質,且依現有耕作權及農育權之登記狀
態,續以「公同共有」之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係根據原有「繼承
」之公同共有關係接續辦理,並未創設新的公同共有關係,故應不生牴觸
民法第 827  條規定之問題
3.
發文日期:107.09.05
要  旨:
民法第 827、828 條規定參照,公同共有人如拋棄其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
權利,並申請塗銷登記,且該拋棄並無損害他人利益情事,於拋棄生效後
,倘賸餘公同共有人尚有 2  人以上,各賸餘公同共有人權利仍及於公同
共有物全部,應不生是否終止公同關係或公同共有物權消滅問題
4.
發文日期:106.09.18
要  旨:
民法第 827、829、830  條等規定參照,公同關係成立非以法律規定或契
約約定者為限,依習慣或單獨行為成立者所在多有,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須自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5.
發文日期:103.06.11
要  旨:
民法第 764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物權為財產權,權利人在原則上自得任
意拋棄,但其權利如與他人利益有關時,自須加以限制,又拋棄對於不動
產公同共有之權利,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效果
6.
發文日期:102.08.27
要  旨:
祭祀公業如就處分土地之價金分配方式已有習慣者,參照民法第 827  條
第 1  項規定,應優先適用習慣,而無須依據同條第 3  項規定得全體派
下員同意,然所稱習慣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成
立基礎
7.
發文日期:102.08.15
要  旨:
民法第 827  條規定參照,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非當事人可隨意訂立創
設公同關係之契約,其有依契約而成立之公同關係,仍係因法律規定而生
,繼承人自不得以遺產分割協議,將遺產分割為公同共有或另行成立一公
同共有關係
8.
發文日期:100.10.11
要  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修正草案抵稅地之規定,繼承人之一得以遺產中
之某一土地潛在應有部分逕為抵繳遺產稅,遺產其他部分財產應如何處理
即生疑義,恐將影響他繼承人權利,如其他法令未配套處理,恐仍無法克
盡其功
9.
發文日期:073.03.13
要  旨:
按自然人及法人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祠堂通常僅為祭祀公業下同族人
公同共有之財產,若非已具有法人資格,似不得為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承租
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