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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29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3 月 13 日
要  旨:
按自然人及法人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祠堂通常僅為祭祀公業下同族人
公同共有之財產,若非已具有法人資格,似不得為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承租
租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