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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 條
1.
發文日期:110.12.20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未依規定函報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法遵事項備
查,及未依規定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27 條第 2  項適
用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8.12.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
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
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
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
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3.
發文日期:099.10.29
要  旨:
函復南投縣政府報請備查之「南投縣建設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
則」之相關法制意見
4.
發文日期:099.10.11
要  旨:
依地方自治原則,直轄市攻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
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相關自治規
則,惟該自治規則不得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
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相牴觸,否則無效
5.
發文日期:099.07.27
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基於民法所賦予之監督權限,於相關自治條例中明文規定,
指派臨時董事或監察人之權限,於法並無不可
6.
發文日期:089.12.08
要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7.
發文日期:081.03.02
要  旨:
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整理
者,......由主管機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 (會員代表) 中遴選五
人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整理
小組之任務如左:一、接管圖記、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
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有關無法接管圖記時,同條第三項既
規定:「得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頒圖記註銷,重新頒
發。」當得由該整理小組報請主管機關依該規定處理。至無法接管之人事
、檔案、財產部分,究應如何處理?於該辦法尚乏明文規定,尚該人民團
體係法人,而有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
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之情形,自得由主管
機關報請管轄法院,依該條規定處理。因事涉具體事實之認定,且首揭督
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係貴部訂頒法規,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8.
發文日期:077.09.20
要  旨:
社員除已完成法定程序,行政主管機關可否以行政處分恢復被除名社員之
社籍疑義
9.
發文日期:064.00.00
要  旨:
釋示宗教財團法人將所建樓房部分出租經營事業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