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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028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整理
者,......由主管機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 (會員代表) 中遴選五
人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整理
小組之任務如左:一、接管圖記、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
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有關無法接管圖記時,同條第三項既
規定:「得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頒圖記註銷,重新頒
發。」當得由該整理小組報請主管機關依該規定處理。至無法接管之人事
、檔案、財產部分,究應如何處理?於該辦法尚乏明文規定,尚該人民團
體係法人,而有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
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之情形,自得由主管
機關報請管轄法院,依該條規定處理。因事涉具體事實之認定,且首揭督
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係貴部訂頒法規,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全文內容: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整理
          者,......由主管機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 (會員代表) 中遴選五
          人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整理
          小組之任務如左:一、接管圖記、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
          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有關無法接管圖記時,同條第三項既
          規定:「得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頒圖記註銷,重新頒
          發。」當得由該整理小組報請主管機關依該規定處理。至無法接管之人事
          、檔案、財產部分,究應如何處理?於該辦法尚乏明文規定,尚該人民團
          體係法人,而有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
          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之情形,自得由主管
          機關報請管轄法院,依該條規定處理。因事涉具體事實之認定,且首揭督
          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係貴部訂頒法規,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7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