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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162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社員除已完成法定程序,行政主管機關可否以行政處分恢復被除名社員之
社籍疑義
全文內容:按合作社為法人,其與社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除法令有規定外,悉依章
          程定之。本件社員不遵照合作社章程 (則) ,經合作社依其章程及合作社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除名,並報告社員大會通過,既已完成法定程序,
          該社員等資格已被剝奪,除法令另規定主管機關得撒銷合作社之除名處分
          或於合乎一定條件時,得准其恢復資格外,尚難認行政機關得逕以行政處
          分恢復被除名社員之社籍。至於上述情形,如該合作社為受設立許可之法
          人,其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依
          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其他必要之處置。
資料來源: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 (社政類下冊) (84年9月版) 第 5314-53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