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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6 條
1.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寺廟如曾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者,則其解散及清算程序,應依
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民法規定成立法人者,則登記廢止後關於其性
質及廢止後是否得逕予辦理財產權利歸屬等事項,並非民法法人規範範疇
,宜由主管機關依監督寺廟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認定
2.
發文日期:104.04.01
要  旨:
民法第 26、103  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
辦法第 13、17 條規定參照,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
處,倘相關法令對代理人資格未設限制,且該辦法性質上亦得由法人擔任
代理人,仍應由法人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如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
理人,法人並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則應請本人出具委託法人代理委託
書、同意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同意書,且由法人出具委任複代理人委任書
3.
發文日期:102.12.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民法第 26 條、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分公司
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
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
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
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4.
發文日期:091.12.24
要  旨:
按公司為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一條),故公
司具有人格,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民法第二十
六條)。惟人格具有不可分割之性質,公司縱設有分公司,乃屬受本公司
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其與本公司在法律上係同一人格,權
利主體仍僅有一個,為謀訴訟上便利,最高法院判例從寬認分公司就其業
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
四七○號判例)。分公司與本公司既屬同一權利主體,故對於分公司所為
之行政處分,其效力自及於本公司。
5.
發文日期:085.04.09
要  旨:
以公司名義檢舉違章漏稅案件,可否依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規
定發給舉發獎金疑義
6.
發文日期:082.11.02
要  旨:
「監督寺廟條例」設若廢止,已登記或新建寺廟之法律上地位如何
7.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台北市政府為興辦北投光明路拓寬工程,需用臺灣銀行管有土地,究應採
何種方式取得一案
8.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台北市政府為興辦北投光明路拓寬工程,需用臺灣銀行管有土地,究應採
何種方式取得一案
9.
發文日期:080.05.11
要  旨:
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抗字第八二號判例意旨謂:「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
,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而言。非法人之團體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因有當事
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故未成立法人之團體,因無實體
法上之權利能力,而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法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登記之名義人。復查我國與無邦交國家所訂定之行政協定,參照我國憲法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意旨,如協定未經送立法院議決者,
因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難認為具有國家內法之同等效力,仍無法以特別法
之性質,排除國內法之適用 (參照本部72.02.21法 (七二) 律字第一八一
三號函) 。本件台北美國學校有關建築物所有權之登記,涉及「北美事務
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北美國學校之協定」之適用,似宜參酌
前開法律見解辦理。
10.
發文日期:071.01.21
要  旨:
按神明會得為權利主體,前經貴部 (內政部) 於45.11.09以台四十五內民
字第一○一二一○號代電核釋有案,且參考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二
三三九號民事判決意旨,似亦認神明會得為不動產所有人。至於應否俟神
明會依法院成法人登記後始准受理其土地登記乙節,似宜參考上開最高法
院判決案例,並審酌以往土地登記事例。
11.
發文日期:069.12.04
要  旨:
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設立登記完畢之時
12.
發文日期:064.12.30
要  旨:
按權利義務之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俗稱
商號) ,原無權利能力 (民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參照) ,自不得為公司
之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