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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110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按權利義務之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俗稱
商號) ,原無權利能力 (民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參照) ,自不得為公司
之股東。
全文內容:按權利義務之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及法,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俗稱商
          號) 原無權利能力 (民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參照) ,自不得為公司之股
          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