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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決字第 08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按神明會得為權利主體,前經貴部 (內政部) 於45.11.09以台四十五內民
字第一○一二一○號代電核釋有案,且參考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二
三三九號民事判決意旨,似亦認神明會得為不動產所有人。至於應否俟神
明會依法院成法人登記後始准受理其土地登記乙節,似宜參考上開最高法
院判決案例,並審酌以往土地登記事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