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1.
發文日期:112.03.06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及第 119  條規定核處之
妥適性,應視當事人有無第 119  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及受
益人對該授益行政處分之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而
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予以審認
2.
發文日期:110.03.10
要  旨:
有關 5  家貨櫃集散站經營者申請撤銷處分並退還罰鍰之法律適用疑義乙
案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9.09.30
要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
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
滅時效之規定
4.
發文日期:109.01.31
要  旨: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已明定其救濟規定
。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判決,應尊重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
致破壞判決之既判力。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規定關於再審聲請之相關事項
,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5.
發文日期:108.04.1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
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
;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
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
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
可責性無關
6.
發文日期:108.03.25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
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
決之既判力;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裁量
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7.
發文日期:107.10.12
要  旨: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
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
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8.
發文日期:107.09.0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
,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
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
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
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9.
發文日期:106.09.1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
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
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
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
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
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10.
發文日期:104.10.29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與當事人利益影響
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故機關人員
支領資訊專業加給若屬違法行政處分,其撤銷及另定失其效力日期,涉及
個案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律規定及前述說明自行核處
11.
發文日期:104.09.04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既係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
定力,在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前,仍屬有效不生返還
問題,是否撤銷應審酌撤銷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具體個案情形為裁量
12.
發文日期:104.07.17
要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
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
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
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
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即有該規定適用
13.
發文日期:103.09.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119 條等規定參照,陳情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
涉及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職權審認;又違法行政處分
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
於機械,以兼顧既成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衡平
14.
發文日期:103.04.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
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
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
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
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15.
發文日期:103.02.2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學位授予法第 7-2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
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
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
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
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
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
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16.
發文日期:102.10.2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
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
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
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17.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31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
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
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
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18.
發文日期:102.10.0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原給
付係依據行政處分作成,於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經撤銷、廢止時,始
得就基於該行政處分所為給付,主張返還請求權,又其返還方式,得否由
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
,惟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見解,司法實務尚有仁智之見,學者意見亦未
臻一致,至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19.
發文日期:102.05.31
要  旨: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
記乙案」之意見
20.
發文日期:101.08.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即須有
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
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
保護)
21.
發文日期:099.06.18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誤將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徵收撤銷,然而該撤銷徵收之行
政處分屬違法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除撤銷對公益
有重大危害,或已逾該法第 121  條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而不得撤銷外,
其餘是否撤銷,原則上仍應委請行政機關遵守一切限制裁量之
22.
發文日期:099.01.08
要  旨:
關於房屋使用執照及建築改良物登記之行政處分,為該寺廟登記行政處分
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先前行政處分嗣經撤銷,即屬自始有所不實,則
該寺廟之登記亦係違法行政處分,因此,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審酌是
否撤銷該寺廟之登記,又,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是否依其職權撤銷,有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則不得撤銷;而此撤銷權之
行使,也應遵守該法第 121  條期間之規定
23.
發文日期:098.11.16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撤銷權,係規定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並未設有絕對之最終期限,惟仍應於執
行時注意是否有該法條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24.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25.
發文日期:091.10.16
要  旨: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其中所謂「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依同
    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
    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
    限。」此細則規定係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五條授權,就
    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相關事宜所訂定,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
    行,該細則規定既具有法規命令之形式並已有效施行,則各機關及人
    民均應受拘束。
二、次查,異議人等對於義務人之薪資債權雖已取得民事確定給付判決並
    據為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就該薪資債權存在之實體事項,執行
    機關固無從再予審酌,惟該判決並未就該薪資債權是否為最優先受清
    償之債權及其最優先受清償之範圍為判斷,是以,異議人等如主張其
    雇主即義務人積欠之薪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最優
    先受清償者,除該薪資債權須符合同條項「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
    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外,異議人等尚須
    另行檢附義務人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26.
發文日期:091.10.08
要  旨: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
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27.
發文日期:090.10.11
要  旨:
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案件「遺屬已與加害人和解後,仍受領補償金,求償
權已無實益,得否逕予報結,或轉向被害人遺屬請求返還該遺屬補償金」
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