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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
1.
發文日期:110.01.14
要  旨:
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期間,依照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
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自檢察官許可之日起算
,至受監控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然於數罪併罰或接續合併執行其他非
性侵害案件時,其監控期間逾越性侵害犯罪之主文宣告刑是否合理?舉例
而言,行為人因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3
年確定,又判決確定前又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  年 2  月確
定,聲請法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 4  年確定;或行為人因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3  年確定,又判決確定後又犯竊盜
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行為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入監執行,執行逾二分之一,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地檢署觀護人因行為人係犯妨害性
自主之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7  款規定,對於付
保護管束期間之加害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而科
技設備監控期滿為 108  年 12 月 31 日或 107  年 12 月 31 日?
2.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行為人犯下三起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因不符合數罪
併罰,經通緝到案後,接續執行,分別自 101  年 8  月 21 日、102 年
6 月 21 日、103 年 2  月 21 日起算,至 103  年 12 月 20 日執行完
畢;而行為人就前開案件,再於 103  年 4  月 3  日假釋出監。惟其嗣
後於另有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與前開接續執行之最後一起
竊盜案符合數罪併罰,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則本案是否應函
請監獄重核假釋?
3.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前後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有期徒刑假釋
門檻,有執行逾三分之一與二分之一的差別。從而行為人「86  年 10 月
」間基於單一圖利犯意,指示共犯進行圖利行為,共同正犯圖利他人之時
間為「86  年 12 月 10 日至 21 日」以及行為人圖利自己之時間為「86
年 12 月 5  日至 19 日」,試問,犯罪時間應如何判斷?
4.
發文日期:106.01.13
要  旨:
受刑人犯下兩起強盜罪,後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年,並於 91 年 7
月 18 日確定,該案於 91 年 9  月 16 日發監執行後,執行期滿日原為
95  年 9  月 15 日,嗣該受刑人於 94 年 5  月 31 日假釋出監,並於
95  年 9  月 15 日假釋期滿;惟受刑人所犯之強盜罪前案,經法院判決
有期徒刑 8  年,並於 98 年 4  月 23 日確定,因前揭兩案符合刑法數
罪併罰規定,復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確定,試問,檢察官是
否應通知監獄報請法務部重新審核其假釋案予以維持或註銷?又受刑人於
99  年 1  月 22 日到案後,檢察官應如何開立執行指揮書?
5.
發文日期:103.07.24
要  旨:
行為人因販賣毒品罪且符合累犯規定,遭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月,嗣
於假釋中,又因再犯毒品罪致原販賣毒品罪即前罪之假釋遭到撤銷,假釋
遭撤銷後,行為人復再犯販賣毒品罪,遭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試
問,行為人既已遭撤銷假釋,則其復再犯之販賣毒品罪是否仍適用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
而赦免後,依法不得假釋之規定?
6.
發文日期:102.06.06
要  旨:
行為人於 86 年刑法修正前、後,分別犯下兩罪,而其中一罪已先發監執
行並獲假釋,惟待假釋期滿後,他罪始經判決確定,復與前罪數罪併罰定
一執行刑,試問:行為人之兩罪應如何適用刑法第 77 條假釋規定?
7.
發文日期:102.04.10
要  旨:
受刑人犯強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年確定,並且扣除羈押日數後
發監執行,爾後該受刑人因符合假釋條件而假釋出監,且其假釋亦未經撤
銷而期滿;惟受刑人於前述案件發生前另犯下強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
刑 8  年確定(惟此案於受刑人前案件假釋期滿後始確定),而因上開案
件符合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復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確定,
後由監所陳報法務部核准註銷前案之假釋,受刑人則於註銷假釋前即到案
發監,試問該案應如何執行?
8.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不合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徒刑接續執行,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
罰)指揮書,於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執行完畢,翌日接
續執行後案徒刑。而後案徒刑指揮書執行完畢之日,則跨越該減刑條例施
行日後始屆滿。嗣前案撤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與後案徒刑,合併計算
其假釋期間,報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保護管束
期間,適逢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問執行檢察官就假釋受保
護管束人,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部分,應否依該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辦理假釋視為減刑及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聲請法
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何換發假釋視為減刑指揮書?
9.
發文日期:100.04.22
要  旨: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該條第 1  項有
關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所謂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是否包含無期徒刑之累犯?
10.
發文日期:100.04.22
要  旨: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得假釋。該款所稱之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否包括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
,依法減為有期徒刑者?
11.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撤銷假釋之受刑人,於法院裁定減刑後,經傳喚到案發監執行。其殘刑行
刑權時效之計算,應否扣除實際在監執行期間、假釋期間?如須扣除,究
應全部扣除或按執行比例扣除?至其所犯各罪之時效何時完成?
12.
發文日期:098.07.24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前犯三罪,於民國 96 年 4  月 1  日假釋出獄,倘於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聲請減刑,經法院裁准三罪均予減刑。試問:
檢察官應如何執行?如何換發指揮書?
13.
發文日期:098.03.10
要  旨:
被告犯肅清煙毒條例罪判刑,於假釋出監期間,另犯施用毒品罪及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於指揮書執畢日期後,更犯施用毒品、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盜匪等罪。經法院就其所犯前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7 年 2  月,後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12 年。試問: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後,若法院裁定將前開部分之罪予以減刑,並定應執
行刑,指揮書應如何換發?
14.
發文日期:096.11.09
要  旨:
受刑人犯二罪,不得數罪併罰,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執行。前案經減刑
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屆滿,則接續執行之後案
,其減刑之指揮書應如何起算?
15.
發文日期:096.11.09
要  旨:
數罪併罰,宣告刑中如有無期徒刑、刑之執行及強制工作時,應否執行刑
前或刑後強制工作?
16.
發文日期:096.05.28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78 年間因犯盜匪及竊盜等案件,由警方一併送地檢署偵辦。
案經起訴(同一案號)並經法院判處盜匪無期徒刑及竊盜有期徒刑 1  年
3 月確定。羈押日數計 457  日。竊盜罪部分因係二審確定,由高等法院
先送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期滿簽結,卷還高院。再將
全卷送最高法院審理盜匪罪無期徒刑部分,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則檢察官執行某甲之無期徒刑時,其羈押日數欄應如何記載?
17.
發文日期:089.12.28
要  旨:
某甲因A罪在監執行中,於執行期間另犯B罪,A罪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以合乎准予假釋並經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
定,該假釋受刑人釋放未幾日,其B罪始移送執行,則B罪應如何簽發指
揮書執行。
18.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於假釋前,先後犯竊盜及詐欺二罪,竊盜罪先發覺,經起訴為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經發監執行九月,依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假釋出
獄,隨即詐欺罪又被發覺訴追,經判有期徒刑六月,而某甲上開先後所犯
竊盜及詐欺二罪,依刑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就某甲後罪之詐欺罪徒刑應如何執行?
19.
發文日期:085.08.00
要  旨:
妨害風化案之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地檢署於接獲核准命令後,向
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時,是否應檢具受刑人已接受強制診療之
證明,供承辦法官審核應否為假釋中付護管束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