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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9 條
1.
發文日期:100.12.07
要  旨:
如何認定觀察勒戒通緝時效之起算時點?
2.
發文日期:099.03.12
要  旨: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行為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觀察勒戒處所,惟於
觀察勒戒未執行時,因尿液檢驗結果發現行為人係頂替已故之他人到案,
並無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嗣後行為人其藏匿人犯罪嫌經法院判決拘役得
易科罰金且執行完畢,而檢察官對最初觀察勒戒裁定之各級上訴均遭駁回
,試問該裁定之效力以及後續處理為何?
3.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1 犯或 2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准予觀察、勒戒後,被
告屢傳不到,經本署發布通緝後,逾 3  年被告始經通緝到案,應否聲請
法院許可執行
4.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是否含有舊法期間已執行之處遇程序範圍?
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修正前毒品條例)施用毒品者,停止戒治
付保護管束中,經觀護人室採尿送驗呈陽性反應,簽分毒偵案,偵查期間
起算是否自檢察長核准時?或分案日?
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有關毒品案件偵查通緝案件,追訴權時效算法疑義
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刑法第 84 條行刑權時效規定,業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將於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倘被告行為時於舊法有效期間,於新法生效施
行後,始科刑或適用舊法第 91 條之 1  宣告刑前治療處分,案經確定,
問行刑權時效期間及起算日,究應適用舊法或新法規定?
8.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刑法第 95 條外國人刑後驅逐出境,是否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 99 條後段
,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之。
9.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甲判處有期徒刑 11 月,刑後強制工作 2  年,徒刑部分因行刑權時效
完成而消滅,刑後強制工作 2  年是否執行?如何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 
99  條之規定?
10.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是否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 99 條後段,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之。
11.
發文日期:095.03.01
要  旨:
某甲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刑後強制工作
三年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檢察官於 90 年 2  月 13 日,以羈押折抵刑滿
為由,簽請報結。惟強制工作三年部分,經檢察官傳喚、拘提無著,於 
90  年 5  月 12 日發布通緝,至 93 年 1  月 15 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裁定,准予執行強制工作,並於同年月 15 日收受許可裁定,惟受刑人方
面則因逃匿而無法送達,法院乃於同年月 21 日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規定,自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再加抗告期
間 5  日,若未抗告,應於同年 2  月 14 日確定) 試問檢察官應否對某
甲撤銷通緝?
12.
發文日期:079.06.00
要  旨:
經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停止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在保
護管束期間內,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而經法院
將其停止強制工作之裁定予以撤銷,檢察官自應依法執行其未了之強制工
作,此際,如其停止強制工作期間已逾三年,有無刑法第九十九條所定「
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之適
用?
13.
發文日期:076.05.00
要  旨:
某甲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行強制
工作,強制工作期間,某甲另犯脫逃、偽造有價證券等他罪,經判處有期
徒刑十一年八月,由執行檢察官向保安處分單位借提執行該他罪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距原執行保安處分已逾三年,檢察官可否逕將某甲解回保安
處分單位繼續執行前強制工作,抑或仍須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後始得為之
?
14.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某甲對於公務員某乙素懷之滿,於辦公時間內闖入某乙辦公室,對靜坐在
辦公桌前之某乙加以毆打。問某甲是否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15.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甲於五十二年間,因竊盜罪經判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確定。執行強制工作中,於五十六年三月二七日脫逃後,復於
六十五年間犯竊盜罪經警緝獲。後犯之竊盜罪,於六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經
判處徒刑三年,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執行檢察官
不查前宣告之強制工作,某甲發覺聲明異議,經刑庭於六十九年八月二六
日裁定,將檢察官之指揮命令撤銷。嗣檢察官於六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向刑
庭聲請執行後宣告之強制工作。刑庭於七十年四月十日裁定准許確定,并
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後宣告之強制工作。則某甲自六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至七
十年四月十日間之實際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應計入何案所宣告之強制工作
期間(前案宣告之強制工作執行,自五十六年三月二七日至六十五年十二
月二日後案宣判,已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