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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一)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對於公務員某乙素懷之滿,於辦公時間內闖入某乙辦公室,對靜坐在
辦公桌前之某乙加以毆打。問某甲是否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法律問題:某甲對於公務員某乙素懷之滿,於辦公時間內闖入某乙辦公室,對靜坐在
        辦公桌前之某乙加以毆打。問某甲是否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以對於『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為其要件。今依題示所載,某乙僅
            坐在辦公桌前,則其非『依法執行職務時』,甚為明顯,從而某甲
            施以強暴脅迫,亦不構成本條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乙說:某乙在辦公時間內,靜坐在自己辦公桌前,雖非執行某一特定職務
            ,但仍屬執行職務(如思考有關工作上之各種問題等),此參之同
            條第二項規定係為『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
            而本條則僅規定『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兩相對照,至為
            明顯,從而某甲之所為,應構成本條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初步結論: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某乙如非因執行職務而靜坐,則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本題某甲之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胥視乙之靜坐辦公桌前,是否與『執行職務時』之涵義相
                  符為斷。此乃事實認定問題,應就具體案情審認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