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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2:19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 條
1.
發文日期:101.07.30
要  旨:
行為人因收受賄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且併科罰金新臺幣 100
萬元,並應沒收不法所得 100  萬元。惟行為人到案後,拒絕履行。經檢
察官清查行為人之財產,發現其有銀行存款 10 萬元與土地一筆,兩者經
法院判決,均未認定為不法所得。經檢察官發動強制執行後,已先扣押收
取銀行存款 10 萬元,並折抵罰金。嗣後再對土地發動強制執行扣押拍賣
,得款 30 萬元。試問此 30 萬元,應先折抵罰金?抑或折抵不法所得?
2.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法院判處收受賄賂之行為人有期徒刑 10 年,併科罰金 100  萬元,並沒
收不法所得 100  萬元。行為人到案後,拒絕履行。經檢察官清查其財產
,發現其有銀行存款 10 萬元與土地一筆,若檢察官發動強制執行後,已
先扣押收取銀行存款 10 萬元,並折抵罰金,嗣後再對該土地發動強制執
行扣押拍賣,得款 30 萬元。此 30 萬元應先折抵罰金?或折抵不法所得
?
3.
發文日期:101.05.21
要  旨:
行為人犯有公眾場所賭博罪,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確定,裁
判確定 2  月後,其經合法通知未到案繳納罰金,強制執行其所開立之金
融機構帳戶均無著,其全民健康保險雖係投保在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惟其
名下尚有設籍地之不動產,是否需對其名下房產強制執行,方得逕予易服
勞役,而續行拘提、通緝?
4.
發文日期:100.06.17
要  旨:
依大法官釋字第 677  號解釋意旨,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之午前
釋放,倘若受刑人被判處罰金易服勞役或徒刑易科罰金或徒刑易服社會勞
動,且經折算結果僅餘 1  日,則被緝獲之受刑人是否應將其送監執行?
5.
發文日期:100.06.13
要  旨:
受刑人因犯有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經檢察官准予分期易
科罰金,惟其僅繳納幾期後即未再繳納,而經地檢署發布通緝。嗣後受刑
人被緝獲,其卻無法一次繳清剩餘罰金,則其刑期應追溯至以原到案准予
易科罰金之日為準?或以自動到案、拘提或通緝解送至檢察署之日為準?
6.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諭知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予監護。
試問: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可否折抵監護處分期間?
7.
發文日期:096.06.13
要  旨:
某甲原為現役軍人,犯逃亡、妨害公務等罪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年並刑後強制工作 3  年確定,於服刑 2  年 11 月後假釋出獄。假釋中
某甲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4  月並
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  年確定,由本署發交執行刑前強制工作
,於執行期間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刑前強制工作,欲接續執行 2  
年 4  月之有期徒刑時,因某甲前述軍方假釋之案件被撤銷假釋,依規定
假釋殘刑優先執行,故由軍方囑託提解執行撤銷假釋殘餘之有期徒刑 2  
年 1  月,殘餘徒刑執行期滿後,軍法執行機關又接續執行刑後強制工作
3 年完畢,才由本署執行某甲竊盜罪之有期徒刑 2  年 4  月,現正執行
中。茲據受刑人某甲以 2  次強制工作之執行有違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具狀聲請將違法執行第 2  次強制工
作之 3  年期間,折抵現執行之竊盜罪刑期,聲請有無理由,是否於 95 
年 7  月 1  日新刑法施行後准許折抵?參考法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新修正刑法第 46 條第 2  項。
8.
發文日期:096.04.17
要  旨:
某甲因案受徒刑宣告,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到案執行時,經
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因無力一次完納罰金而准許分期繳納,惟僅繳納一
期罰金後,因遲延一期不繳而喪失分期繳納之許可,嗣某甲自動、拘提或
通緝到案,有能力一次完納罰金,問計算某甲尚應繳納之金額,刑期起算
究應追溯至以原到案准予易科罰金之日為準?或以自動到案、拘提通緝解
送至檢察署之日為準?
9.
發文日期:096.03.06
要  旨:
有關 94 年 2  月 2  日新修正刑法第 42 條第 5  項規定,罰金總額逾
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其折算日數應一律以
365 天折算,或受刑人實際到案執行日期跨越閏年者以 366  天折算?
例:甲經判處罰金新台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經通緝,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0 日緝獲到案執行,無力完納,易服勞役。以 365  天折算
    ,其執行期滿日為民國 97 年 10 月 8  日。因跨越閏年,以 366
    天折算,其執行期滿日為民國 97 年 10 月 9  日。
10.
發文日期:092.08.29
要  旨:
某甲犯偽造文造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
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嗣某甲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到案執行,因無力
繳納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當日即經執行檢察官簽發指揮書發監執行,
刑期自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算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期滿,執行期間
,某甲之家屬聲請易科罰金,經執行檢察官審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准
予易科罰金,則某甲應繳納易科罰金之額數如何計算?
11.
發文日期:091.10.02
要  旨:
某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經判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玖佰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某日上午到案執行,因無力完納罰金而移送監
獄易服勞役六十六日,同日下午其家屬請求繳清罰金,問計算某甲應繳納
罰金若干時,其納款當日,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期間,能否依裁判所定易
服勞役折算一日之額數,於罰金中扣抵?
12.
發文日期:090.09.05
要  旨:
受刑人因性侵害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最長不得逾三年,其判決確定前曾受羈
押,宣告刑扣抵羈押之日數後,剩餘刑期已不足三年,刑前治療之指揮書
,執行期滿日應如何填寫?
13.
發文日期:075.07.00
要  旨:
罰金案件之執行,於受刑人逾期拒不到案繳納罰金時,是否須俟囑託民事
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拘提、通緝之法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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